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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广州市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文章出处:广州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人气:-   发表时间:2023-07-25 09:40

广州市民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的设立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相应条件和设置标准。

(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五)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定依据


(三)不经筹备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申请直接正式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交除本指引第四.(一).1.筹设申请表、第四.(一).2.筹设申请报告、第四.(一).3.申办报告、第四.(一).4.设立学校论证报告及第四.(二).2.正式设立申请报告、第四.(二).3.筹设批准书、第四.(二).4. 筹设情况报告以外全部非营利学校设立应提供的材料;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交本指引第四.(一).4设立学校论证报告,及第四(二)中除第四.(二).3.条筹设批准书、第四.(二).4.筹设情况报告以外全部材料。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教点的设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教点的,如原审批机关是广州市教育局,学校应当向广州市教育局另行单独申请办学许可 ,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由广州市教育局按规定审批;如果原审批机关是区教育局,则应当向分教点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如学校与分教点不属同一审批机关管辖,则学校在分教点取得办学许可后需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分支机构的设立

如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则需按新设程序进行审批。如原审批机关是广州市教育局,学校应当向广州市教育局另行单独申请办学许可 ,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由广州市教育局按规定审批;如果原审批机关是区教育局,则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如学校与分支机构不属同一审批机关管辖,则学校在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许可后需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备注:

1.申请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印鉴齐全、内容齐全、字迹清晰,需申请人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章,并在提交材料时带上原件进行核对。

2.四.(一)与四.(二)材料清单中所列文件需提交中文文本;非中文材料均需提供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筹设完毕申请正式设立时,如申请筹设时提供的文件已失效,或有更新,需重新提交表(一)中对应的申请材料。如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在正式设立时已失效的,则需重新提交有效期内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如董(理)事会成员、校长、教师的学位、学历等资格证明文件是在国外获得的,该资格证明文件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需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其中,在国外、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学历证书,还可到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5.聘用外籍人员任教或任职的,需提交外籍人员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


五、受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审批期限

(一)法定期限:

1、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承诺期限:

1、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窗口

办理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20-38920346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9:00-12:00,下午13;00-15:00

交通指引:公交:40路、407路政务中心站;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注:本条办事窗口为市教育审批项目窗口;各区教育局审批项目的办事窗口请各区教育局根据其办事窗口信息进行修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向审批机关申请一次性告知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向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资料的义务;配合审批机关审查和现场评估的义务。

十、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8楼

电话:020-83555988

2.广东省教育厅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校大厦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dhed.edu.cn

注:本条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教育审批项目的机关;各区教育局审批项目的复议机关请各区教育局根据所属的复议机关信息进行修改。

(二)行政诉讼

受理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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